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研用房是学校公有房产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主要用于研究生培养、科研工作与学科平台建设的需要。
第二条 为进一步提高金沙优惠活动申请大厅科研用房规范化管理水平,提高房产资源使用效益,保障科研用房安全使用,依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金沙优惠活动申请大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分配及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条 科研用房由校院统一管理和分配,基本原则如下:
1、按教师技术职称进行初次分配,满足研究生培养、科研工作的基本需要;
2、公平公正,提高房屋资源使用效益,鼓励科研团队建设;
3、根据实际需求和具体情况实施动态管理,3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4、有利促进产、学、研高层次平台基地的建设;
5、按学校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条 科研用房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应为本院教师和研究生。
1、未经学院批准,校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使用;
2、管理者或使用者不得私自将科研用房出租、转租、转借、抵押;不得利用公房开办公司或企业;
3、不得随意改变科研用房的结构及外观外貌;
4、离岗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调离人员、自动离职和解聘人员等)应及时将用房归还学院。
5、学院有权收回长期闲置的科研用房(半年以上)。
第三章 安全管理机制与责任分工
第五条 科研用房实行“一月一报、报告备案、定期检查”常态化管理机制。
第六条 科研用房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教科办、实验中心共同负责。该项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教科办主任、实验中心主任。
1、教科办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及办法;定期检查各科研用房的安全管理情况;建立安全管理档案(签订责任书、月报报表等);每月定期向分管院长汇报学院科研用房安全管理工作等。
2、实验中心负责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集中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设置危险化学品保管和危险废弃物收集专用房间,设专人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安全管理台账;定期与国资处联系安排外运废弃物;每月月初向教科办汇总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的安全台账等。
第七条 每间科研用房须设置安全责任人。
1、安全责任人须与学院签订《科研用房安全使用责任书》;并根据实际情况分解、落实各项安全工作的责任;
2、须根据科研用房的功能和特点,制定内部的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并悬挂于室内醒目位置;
3、切实落实国家、学校、学院及自定的有关科研用房(包括实验室、办公室、工作室等各类场所)的安全管理条件和规定。
4、建立本科研用房的安全台账(如:危险化学品、气体钢瓶、消防安全、用电安全、危险废弃物等);
5、严格执行“一月一报、报告备案”制度,及时向学院上报安全隐患。每月月初,须向教科办提交安全工作自查报告、向实验中心提交危险化学品采购-保管-使用-处置等备案报告;
6、须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四章 安全管理基本条件与办法
第八条 在科研用房区域、周边及室内,严禁吸烟、留宿、烧煮食物、用餐、堆放私人物品、停放电动车、自行车等。
第九条 严禁超负荷用电、违章用电。更换的保险丝、保险管等不得超额定电流,注意人身安全;电器设备及配电装置有故障时及时请专人修理;不得擅自乱改线路和乱接电线。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基本条件:
1、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易制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等有安全隐患的实验装置;国家规定的其他可能造成危害的化学品。
2、购买、运输、保管、使用和处理危化品时,须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
3、各科研用房安全责任人,须掌握本科研用房内危化品购置、保存、使用、处置等情况,详细记录,以便存查。
4、危险化学品须送至实验中心集中保管,并按照实验中心有关管理办法定时取用或送交,不准私自保存,不准随意丢弃、倾倒,更不准私自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严禁把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
5、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实验中心管理人员须严格检查和验收,建立台账,易燃易爆品、氧化剂以及具有混合危险的物质严禁混合贮存。
6、违规或失职造成事故的,将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须符合安全条件,配备必要的消防和预警报警装置。
第十一条 压缩气体钢瓶管理基本条件:
1、压缩气体主要包括:氢气、氧气、乙炔气、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
2、压缩气体钢瓶须存放在特制的铁皮柜或单独场所内,保证用气的安全。
3、不可靠近热源,装有可燃、助燃气体的气瓶应距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挪做它用。
4、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5、不得使用过期未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半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1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对其进行检验处理。
6、对于长期使用并存放压缩气体的单位,应在存放压缩气体的场所安装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严禁明火以及非防爆电器设施。
第十二条 危险废弃物管理基本条件:
1、实验产生的废气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未达标的应采取中和、吸收等适当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2、实验产生的危险废液和固废,应按照实验中心有关管理规定,集中收集与处置。
第十三条 科研团队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还应注意保证室内环境卫生条件和环境安全。
第十四条 使用科研用房的师生,均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公共空间的卫生与安全环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以上未涉及条款,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太原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