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公章管理,规范用章程序,明确管理人员与使用人员的责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公章包括“金沙优惠活动申请大厅”及“中共金沙优惠活动申请大厅委员会”。
第二条 公章管理第一责任人为党政办公室主任。党政办公室主任可派专人负责妥善掌管公章,公章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公章。
第三条 用章地点在党政办公室。
第四条 使用公章的程序如下:
1、用章者经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到党政办公室盖章。
2、盖章时公章管理人须在《公章使用登记簿》上登记,需注明盖章时间、事由、份数、用章人和审批人等。
第五条 其它事项说明:
1、学院分管领导应在申请文本或《公章使用登记簿》上签字。
2、院领导外出时,公章管理人可电话或其它方式请示,经允许后用章,之后院领导在《公章使用登记簿》上补签。
3、公章管理人外出需移交他人代管时,双方应做好交接手续。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金沙优惠活动申请大厅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