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为各系系主任、实验中心主任、环评中心负责人、各行政办公室主任和团委书记。消防安全职责如下:
1、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工作,负责本单位所管理范围内人员、用房、设施、物品的消防安全和防火工作。对本单位消防工作的重大疏漏及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责任。
2、应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教职工、学生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和组织实施本部门消防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做到防火工作与其他工作同布置,同计划,同检查,同评比,同总结。
3、负责本部门的经常性防火检查,及时整改隐患,加强对重点岗位和危险部位操作人员的消防培训。
4、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师生的自防自救能力。
5、负责学校配备的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使用,完善消防设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高单位防火能力,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负责组织防火检查,及时制止、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对消防隐患问题及时报学院或学校管理部门给予处理,整改重大火险隐患。
7、负责制定灭火预案,发生火灾组织扑救,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火灾现场及事故查处工作。
8、负责安排节假日、重要活动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9、确定本单位各重点部位、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
10、负责本单位的消防档案建设,认真做好检查记录、会议记录、整改隐患措施的记载。
11、自觉接受、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和学校保卫部门的监督检查。
12、单位负责人如有变动,新任负责人继续作为消防责任人履行以上职责。